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不僅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村是我國最基本的治理單元,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社會在人口流動、生產生活方式、社會結構、農民思想觀念、法治意識等諸方面發生了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不斷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對鄉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帶來了新挑戰。為此,我國許多地區發揮其主動性與創造性,以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為指引,在鄉村治理中開展了許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許多成功經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一思想的提出,建立在對這些探索、實踐進行經驗總結與理念提升的基礎之上,有其厚實的社會實踐基礎,對新時代鄉村社會轉型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農村是關鍵。在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中,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是基礎,也是短板。抓住關鍵,打好基礎,補齊短板,必須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治理質效。“三治合一”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為補齊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鄉村短板指明了方向,為健全鄉村社會治理模式、重構鄉村社會新秩序提供了基本遵循,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加強鄉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落實鄉村自治,滿足鄉村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效路徑。
自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核心內容
鄉村治理有其內在復雜性。治理主體多元,治理內容復雜,治理方式交織,區域性地方性特征鮮明,規范性與鄉土性交融,傳統性與現代性共生,穩定性與變動性并存。要順應鄉村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因應鄉村人民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建立健全符合國情域情、體現時代特征、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鄉村治理機制,必須賦予鄉村治理以充分的自主性。堅持和完善鄉村群眾自治制度,堅持因地制宜,發揮地方資源優勢,順民意、借民力、用民智,尊重群眾首創精神,鼓勵探索創新,將頂層設計與地方創造有機統一,是自主性得以發揮的制度基礎。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這一指導思想,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必須做到治理為了村民、治理依靠村民、治理成果由村民共享、治理得失由村民評判;必須把服務村民、造福村民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鄉村治理機制構建中體現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權益,激發村民創造活力;必須為村民參與治理搭建平臺,拓展渠道,豐富形式。
在鄉村治理中實行村民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鄉村治理領域的實現形式,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核心內容。
在鄉村治理中實現自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地位,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必須充分發揮自治組織的基礎作用,加強其規范化建設,合理確定其管轄范圍并加強對其履職監督;必須加強自治規范性建設,科學、民主、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發揮其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必須健全村民參與自治機制,創新村民參與自治方式方法,在自治平臺建設中增強村民參與自治的能動性,凸顯村民主體地位,發揮村民關鍵性作用。村民參與自治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必須加強自治能力建設,培育自治文化,養成自治意識,掌握自治方法,增強自治能力,包括信息獲取與分析、議事協商參與、意見與利益表達、自治事務民主監督等方面的能力。必須完善鄉村自治功能,培育和發展鄉村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鼓勵、引導和支持鄉村社會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作用。
法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應有之義
鄉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礎上的自治。自治需要通過法治加以規范與保障。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鄉村治理實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法依據,搭建了組織平臺,暢通了實踐路徑。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村民自治的運行提供了頂層設計和方向指引。規定村民委員會主要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依法界定了其職責范圍,這實際上也是鄉村治理的主要內容。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為健全鄉村治理體系以自治為核心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在鄉村治理中實行自治,有法可依。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本身,同樣也是法治在該領域的實現。自治依法而行,自治即為法治。因此法治是健全鄉村治理的應有之義。
在鄉村治理中實現法治,需要依法賦予并保障村民自治權限,劃定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邊界。需要規范自治組織的行為,使之不越權,不缺位;需要依法、合理構建村民有序參與的各項機制,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各項自治權利的行使,在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將其民主權利落實到位;需要建章立制,以法治方式統籌力量、平衡利益、調節關系、規范行為,推進信息公開、協商公開、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打造透明自治機制運行體系;需要完善監督制約體系,保證權利的正確行使。
在鄉村治理中實現法治,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人。必須培育村民法治意識、法治理念、法治精神,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人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識和行為自覺,養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行為習慣。必須針對現階段社會特點,特別強化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治觀念,使人們認識到權利行使有其邊界,享有并行使權利必須承擔并履行相應義務。必須營造自覺守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權利、表達訴求、解決糾紛。
德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情感支撐
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應注重鄉土人情、德道規范的情感認同。雖然鄉村社會正經歷轉型,但其人情社會、熟人社會的基本特性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在人情社會,對人們行為的規范與評價,道德、習俗充當著不可替代的獨特角色,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過道德評價從內心情感約束人們行為,形成并維護人們所期望的社會秩序,厲行德治,并以德治實現善治,正是我國歷久不衰、相襲相承的鄉村治理密碼。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要求應與時俱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核心價值觀,加快構建充分反映中國特色、民族特性、時代特征的價值體系。”進入新時代,我們既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沉淀在民族精神中的推己及人、行為適宜、遵守規矩、謹守本分、明辨是非、溫和友善、誠實守信、忠國愛家等傳統美德,也應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鄉村文化,塑造與時代要求相適應的新的道德標準。通過道德標準體系的完善,鄉土信任的重建,正民心、樹新風,營造鄉村德治氛圍,維護鄉村德治秩序。
在鄉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夠發揮道德引領、規范、約束的內在作用,增強鄉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蘊,為自治和法治贏得情感支持、社會認同,使鄉村治理事半功倍。有效發揮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應將道德規范融入鄉規民約,使人知所趨避,使道德規范外化為人們的行為自覺,實現“春風化雨,潤物無聲”;應創新鄉賢文化,充分發揮榜樣的示范帶頭作用,引導村民崇德向善;應培育和弘揚地方性優秀道德傳統,創新其合乎時代特征的表達方式,增強村民的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使崇德尚法、誠實信用、遵守規則、弘揚公序良俗成為人們的內在需求。
自治、法治、德治相輔相成達至善治
健全鄉村治理體系,不僅需要以加強自治建設為核心,還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自治、法治與德治,在鄉村社會治理中,一體兩翼,并存不悖。自治、法治與德治,不能各自為政,必須“三治”融合,發揮其系統功能、整體效果。以自治為核心,需要以法治劃定有限政府的權力界限,確保鄉村自治在法治軌道上順利實現;需要在德治提供的情感基礎上主動維護良好的自治秩序。在實踐鄉村自治過程中,除了充分發揮村民的主人翁精神,也需要發揮法律的規范引領作用和道德的教化約束作用,同時提升村民的法治信仰和道德自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以法治保障自治、規范自治、實現自治,以德治支撐自治、滋養自治;在自治中實現法治,踐行德治;在德治中促進法治;在法治中體現德治,實現民意、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自治、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最終達至鄉村社會的善治。
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系,各有側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構成了鄉村治理的有機整體、完整體系。“三治合一”開辟了我國鄉村治理體系創新的新境界,為鄉村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