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動大數據發展,加快建設數據強國,已經成為我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然而,如果政府完全依賴行政化手段來主導大數據建設,將會扼殺大數據發展的活力,反而不利于大數據的健康發展。在大數據建設中,政府應明確自身職能定位,既要積極作為,又不能胡亂作為。
政府采用行政化手段開展大數據建設及其弊端
近年來,各地政府大力開展大數據建設,積極探索適應我國國情及符合當地需要的大數據發展策略。其中,采用行政化手段全力推進大數據建設的思路和做法,在我國具有一定普遍意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依托城市建立具備數據采集、存儲、整合、管理、分析、分布等功能,能滿足個人、企業、政府眾多需求的大數據公共平臺,通過政府數據開放、企業數據共享和個人動態數據提取,實現區域內數據互聯共享,匯聚大量數據資產,培育與帶動一系列大數據核心產業的集聚。這種做法可以解決與大數據發展相背離的數據匱乏、數據壟斷、數據壁壘等問題,推動各類數據的匯集與融合,有利于從大數據中挖掘出更高、更多的價值。然而,大數據建設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并不完全是一項政府工程。我國政府采用行政化手段主導大數據建設,將會使大數據建設陷入混亂與困境之中。
(一)政府無力擔當大數據建設主體的職責。 政府只是大數據建設一個重要的參與者。它可以積極探索社會治理、民生服務等領域大數據的建設及應用,至于商業或行業領域的大數據建設,應該由社會、市場來推動。事實上,政府也無力勝任大數據建設主體這一職責。由地方政府主導所建立的、大而全的大數據公共平臺,試圖滿足社會各個層面所有的需求,其結果可能是眾多需求都無法得到滿足。而且,強力推動數據資源的匯集、整合,不但違背市場規律與侵害公眾權益,而且也會破壞數據的正常流通,造成新的數據壟斷。
(二)將行政化力量作為驅動力不利于大數據的健康發展。 政府通過行政化力量強力推動大數據建設,這一做法會造成行政化與市場化的沖突:行政化會破壞市場化,市場化發展必然要求去行政化。兩者的博弈,其結果可能是市場弱化、行政強化。在強大的行政化力量推動下,由政府主導的大數據建設很可能會搞成政績工程或形象工程,大數據可以在短期內獲得迅速發展,然而這種發展方式遠離社會和市場需求,難以產生持續發展的動力。一旦行政化力量消失,大數據建設就會停滯不前,甚至半途而廢。而且,因為急于求成,忽視一些長期性、基礎性工作,這樣無法保證大數據的持續發展。
(三)政府充當大數據建設的主導者會扼殺大數據發展的活力。 大數據建設覆蓋社會各個領域,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參與。只有激活社會活力,借助市場化力量,才能確保大數據持續、健康的發展。如果政府在大數據建設中充當主導者的角色,承攬所有的工作,反而會阻礙或破壞大數據發展的各種可能性,不利于激發全社會建設大數據的創造力。只有充分激活社會的創造力,通過眾包、眾智、眾創,大數據發展才能迸發出無盡的活力。
明確我國政府在大數據建設中的職能定位
大數據是社會發展的方向,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體現。2015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大數據已成為我國國家優先發展戰略。大數據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強力推動。然而,大數據建設是一項社會化工程,政府只是大數據建設的重要組織者、參與者。因而,在大數據建設中,政府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確自身的職能定位。
(一)政府是大數據發展的規劃者。大數據建設是一項龐大的、復雜的工程,需要政府從宏觀層面統籌安排、科學布局,引導大數據全面發展。首先,做好大數據發展的頂層設計。包括大數據發展戰略和具體規劃,大數據建設工程如大數據平臺、數據中心、云服務等方面的整體部署,大數據產業體系的科學布局等。其次,完善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能夠滿足大數據發展需求的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公共無線網絡等基礎設施,云計算、數據中心、服務器等基礎資源,傳感器、移動終端、智能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物聯網設施,等等。第三,建立健全大數據標準體系。在大數據采集、存儲、輸出、共享、應用、交易、質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等環節,涉及數據格式接口、數據質量、數據安全、開放共享、大數據平臺建設等方面,制訂統一的標準規范。
(二)政府是大數據規則的制定者。大數據是在不斷摸索中向前發展的。在發展過程中會出現新事物、新問題,可能會與既有規范、格局產生矛盾沖突。這時,需要政府總攬全局,針對大數據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大數據建設中出現的各類沖突,制定或完善法規制度,引導大數據健康發展。它包括:大數據資源采集、傳輸、存儲、利用、開放等方面的規范化管理;大數據應用過程中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方面的法律規制與保護;大數據保存、刪除與開放共享之間的邊界區劃;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等大數據安全保密管理規范措施;大數據商品化及市場交易、流通等方面主權、權益界定,以及各責任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法律規則、規范,等等。
(三)政府是大數據應用的示范者。政府掌握大量優質數據資源,需要應用大數據來提升與改善公共服務。推廣政府大數據應用,既是其職責所在,也可以在社會上起到示范與引領作用:運用大數據把握經濟社會運行規律,實現對經濟運行更為準確的監測與分析、預測與預警,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化水平;建立基于大數據的科學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決策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時效性;運用大數據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帶動業務流程重組以提高行政效率,實現社會治理的精準化和有效化;促進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全面推廣大數據在民生服務領域的應用;利用大數據構建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溝通互動平臺,提升政府可信度,增加政府透明度。
(四)政府是大數據市場化的推動者。企業是大數據市場化的主體,政府應該充當大數據市場化的積極推動者,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為企業營造寬松、公平的環境。一是積極培育大數據產業。發揮政策引領作用,鼓勵企業將原有產業與大數據結合,帶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企業在生產制造、商業服務、智慧城市、文化教育、金融投資等領域大數據的創新性應用。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引導成立大數據產業聯盟,集聚大數據創新資源,搭建跨行業的大數據服務平臺。二是推動數據資產的市場化流通。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商品化為手段,引導企業所掌握的數據進入市場流通環節,在開放的市場中將數據轉化為資本,實現數據的價值。三是完善大數據市場交易機制。大數據是信息社會新出現的一種特殊的資本和商品,政府應開展大數據市場交易的試點工作,逐步規范大數據交易行為,建立健全大數據交易機制和定價機制。積極引導與探索大數據產品及衍生產品進入市場流通環節,扶持大數據產業鏈各環節提升市場競爭力。
(五)政府是大數據資源的提供者。大數據是國家最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我國擁有豐富的數據資源,關鍵在于全面激活數據資源在全社會的自由流動。首先,政府要做好內部數據資源的交流共享。針對政府內部普遍存在的數據封鎖現象,應逐步推進數據平臺的關聯、融合,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其次,大力倡導政府公共數據開放運動,建設政府主導下的國家基礎數據開放平臺,逐步推動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如交通、地理、氣象、環境、醫療、衛生、就業、社保、信用、金融、教育等數據向社會開放。第三,建立政府、企業、社會互動的大數據流通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開放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并與政府合作,積極開展公共數據的增值性、公益性開發利用。激活社會公眾的活力,讓每一個個體都成為數據的生產者、提供者和應用者。第四,培育健康的大數據生態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促進企業、行業等內部數據的社會流通。
(六)政府是大數據環境的營造者。大數據是新生事物,政府有責任在政策引導、財政支持、人才培養、國際合作等方面,為大數據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通過政策傾斜,積極開展大數據應用試點示范工程和創新實驗區建設,以點帶面,推動大數據的創新性發展。加大大數據領域財政金融支持,例如,設立專項科研資金,資助大數據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發以及前沿性問題的研究;設立專項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大數據產業領域的創新;在金融服務、市場融資等方面,加大對大數據企業的支持力度。針對大數據人才匱乏現狀,實施大數據高端人才、領軍人才支持計劃,培育各個學科專業領域的大數據科學家、工程師;支持高等院校設立數據科學相關專業,在科研院所、大型企業設立大數據研究基地和大數據分析中心;制定大數據專業人才評價標準,推行大數據專業人才職業資格評價制度。搭建國際交流平臺,引導國內企業與世界一流研發機構加強大數據領域創新性技術與產品的研發合作,融入國際化平臺,提高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