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治理基礎知識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發揮社會主義的優勢,使專門機關同全社會結為一體,及時對違法犯罪等社會治安問題進行多角度、多層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動,是一種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社會系統工程。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打擊犯罪活動。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和治本之道:防范,即預防各種違法犯罪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六)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是教育。通過教育可以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識,從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七)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手段是:管理,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手段,通過科學、高效的管理,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構成一個有目標、有要求、有責任、有獎懲的整體系統。
(八)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保證:建設,是指加強基層組織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保證。
(九)衡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標體系有:
(1)發案率。
(2)破案率。
(3)重新犯罪率。
(4)重大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5)初犯率及初犯現象的綜合分析。
(6)違法犯罪和社會災害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綜合統計指標。
(7)治安管理和社會控制方面可用定量表示的指標。
(8)安全感和安全度。
(十)一票否決權制否決的內容:一是否決縣(市、區)、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二是否決縣(市、區)、鄉鎮、街道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十一)群防群治:是群眾性自防自治活動的簡稱。具體說來,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和專門機關指導下,群眾自己組織起來,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維護所在地區或單位治安的一種活動。
(十二)群防群治組織的主要控制范圍包括:居民住宅區、繁華地區、集貿市場。
(十三)群防群治組織的主要防范方式:定點防范、流動防范、區域防范。
(十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
(1)依法嚴厲打擊、嚴密防范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2)依法打擊、防范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刑事犯罪分子。
(3)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制止和取締非法宗教活動。
(4)開展反邪教宣傳教育,防范和打擊各類邪教組織。
(5)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健全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6)及時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7)做好對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以及對出租房屋的管理。
(8)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做好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行為規范教育。
(9)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10)動員和組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活動。
(11)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12)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