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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視野下的社會維穩問題研究

發布人:海盟金網發布日期:2024-08-01人氣:0

社會維穩即維護社會穩定,是為了維持我國社會的穩定、經濟的持續發展而做出的一項措施。維穩從來都不是目的,只是實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手段,而經濟社會發展的目的就是為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一、維穩的社會背景

著名的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托克維爾曾經指出,社會動蕩往往不是發生在經濟停滯的地方,而是可能發生在經歷了經濟增長的地方。這正是當前中國的寫照,也是中國面臨的考驗。改革開放至今,中國經歷了長期的經濟增長,民眾物質生活極大豐富,但與此同時各種矛盾也日益凸顯出來,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危及到國家的長遠發展。穩定成為與經濟發同等重要的大事,“穩定壓倒一切”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在這種情勢下,各級政府在維護社會穩定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社會矛盾、沖突并未減少,反而因維穩引發了公眾利益表達渠道不暢、政府公信力下降、甚至借維穩為名行違法之實等問題,最終導致“維穩”不僅未能有效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反而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社會不穩的誘因,陷入“維穩怪圈”。

二、維穩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社會維穩工作之所以會陷入怪圈,與我國當前的權力運行方式、維穩模式、糾紛解決方式有莫大關聯。中國是個有著長期封建專制歷史的國家,盡管經歷上百年的社會改革,但是人治傳統依然難以根除,這些在政府維穩、民眾維權的過程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因此,有必要對當前維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上的梳理,以求得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

1、當下我國正處于從人治向法治的轉型之中,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尚未完全樹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較為常見。一些領導干部權力意識很強,仍然習慣于以人治的思維和方式處理各類問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甚至徇私枉法,損害民眾利益,引發矛盾沖突,引起群眾不滿,成為不穩的主要原因。一些群眾曲解法律、政策,過分迷信法律、政府,認為政府萬能、法律萬能,執著追求法律之外的利益,而一旦目的無法達成,就會產生誤解甚至怨恨心里,成為社會不穩的一大誘因。權力、權力的不當行使是造成當下維穩形勢嚴峻的主要原因。

2、隨著社會穩定成為各級黨政的“第一責任”,一些地方維穩工作已出現了“異化”,加劇了維穩形勢的惡化,表現為:首先,維穩理念的異化。維護社會的穩定是政府的責任,良好社會秩序也是政府善政的重要表現,但是,現實社會中存在矛盾沖突是人類社會的正常現象,應該以正常的心態看待。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將社會穩定曲解為絕對的“穩定太平”和表面的“風平浪靜”,將民眾正當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甚至將人民內部矛盾上升為刑事化、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問題,以暴力對暴力,為穩定而穩定,將穩定當做終極目的;其次,維穩目的的異化。由于考核中社會穩定“一票否決”壓力太大,一些地方官員只顧社會維穩而不顧民眾維權,甚至將兩者對立起來,只管事后化解、壓制而不顧事前預防,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門借維穩之名行不作為或亂作為,行違法之實;最后,維穩方法的異化。一些地方在維穩工作中偏離法治軌道,習慣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個人權威取代法治權威,或是壓制群眾正當訴求或是花錢買太平一味息事寧人。在處置矛盾較集中的問題時,一些地方還明確排斥司法介入,由此帶來處理社會矛盾的“非規則性”和“非終局性”,穩定、有效的爭端解決終結機制難以建立。

3、在民眾方面,隨著生活水平的改善、權利意識的增強,對權利的要求、對政府的期待也越來越高,但由于對法律、政策的理解出現偏差,同時受政府不當行為的影響,一些人濫用權利,一味追求法律之外的利益,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政府在維穩上的誤區誘發了一些群眾的投機心理,他們對權利的追求不在停留在法律范圍內,而是信奉“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盲目追去法律范圍外的利益,一旦目的無法達成,就會運用不正當方式,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而當政府為息事寧人而采取的做法所帶來的示范效應,使的不當維權愈演愈烈。這種維穩方法在解決某個問題或許有效,但是其不良后果會被無限放大,不僅會給后續維穩工作帶來無窮隱患,而且會破壞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

此外,一些群眾對維穩工作的錯誤認識也給維穩帶來了困擾。有些人認為維穩是政府的事,與己無關,還有人為中國維穩耗費的金錢太多而不解、不滿,這些認識上的偏差在實踐中難免會轉化為行動,影響維穩工作的開展。

三、法治維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作為一種治國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較于人治,重視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視用人(選賢任能)的作用,重視規則的作用甚于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視普遍性、原則性甚于重視個別性和特殊性,重視穩定性、可預期性甚于重視變動性和靈活性,重視程序正義甚于重視實體正義。法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法律的權威性與正義性。權威性要求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強調秩序價值,這是穩定的基本要求;而具有普遍權威的法律又具備良好品格,自然會得到公眾的認可與支持,這是穩定的根本保障。因此,可以說法治不僅是維穩的治標之策,更是治本之道。

1、法治維穩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

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十八大強調,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這是對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新闡述、新要求,頗有深意,發人深思。十幾年來,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不斷加快,但也應看到,離現代意義的法治國家還有較大差距,這些差距是造成我國社會不穩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依法治國是個宏大的工程,包含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作為化解矛盾沖突、維護社會穩定的維穩工作,必然要納入法治軌道,用法治思維、法治途徑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政府維穩與民眾維權的關系。

2、法治維穩是改善、加強我國維穩工作的現實需要

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正處于矛盾凸顯期,改革也到了深水區,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任務日益艱巨。然而在當前社會維穩模式的指導下,雖然各級政府投入維穩的人力、物力及精力越來越多,但社會矛盾和沖突并沒因此明顯減少,社會穩定形勢仍不容樂觀,維穩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同時這種維穩模式引發的負面效應反而惡化了維穩形勢,事實證明,這種傳統的維穩模式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根本,在此方面,法治的普遍性、原則性、穩定性、可預期性可以為民眾的行為提供可靠的指引,進而通過法律的規范、指引、教育、強制作用將人們的行為納入法治的軌道,減少矛盾沖突的發生,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明確可預期的操作規則,同時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可以保證政府在堅持法治普遍性、原則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的前提下面對具體問題自由裁量,實現最大限度的公平正義。

實踐證明,法治的權威與正義性使法治在維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偏離法治軌道的維穩,只能越維越不穩。在此背景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尤為緊迫和必要。

3、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維穩是法治的應有之義

之所以要用法治途徑維護社會穩定,不僅是為因為法治維穩有其合理性、可行性,更重要的是維穩與法治在本質上是相通的。首先,維穩就是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在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中,法律處于核心地位。維穩就是維持穩定的法律秩序,使社會生活在法律范圍內有序運行,通過法律的指引、教育、評價、強制作用調整社會關系。法治所要求的普遍遵守與其內在良好品格正是群眾所追求的,法治維穩也必然會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與支持;其次,就法律的價值而言,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是法律的內在要求。雖然在法的基本價值中,秩序并不處于優先位階,但是其他價值的實現需要基本秩序作為保障,維穩也是實現法律自由、正義價值的社會狀態;最后,法治的品格決定了它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可靠方式。法治不僅能預防和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產生和發展,防止公權力的失控和變異,而且社會穩定所依托的社會秩序,必須得到法治的確認和規范,此乃一個社會最深層的穩定因素。離開法治談穩定就使穩定成為“空中樓閣”,離開穩定談法治也會使法治喪失價值基礎。

四、維穩的新思路、新方法——法治維穩

古人云“防為上,救為次,戒為下”。要解決維穩工作以至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沖突,防止更大范圍的權利損害,就必須運用法治手段,將整個維穩工作納入法律范疇,使維穩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從而減少、避免的權利與權力的不當行使,從源頭上減少、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具體做法如下:

1、限制權力、維護權利,保證權力、權利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減少、防止矛盾沖突的發生

治國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權,限制權力,保障權利,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核心。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不止是一個理念。法律每宣告一項公民權利,就等于同時宣告了國家權力的禁區,因此,必須認真對待公民權利,切實保障人權。這要求我們首先要加強法治理念的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以及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識和能力。所謂“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在這種過程中,執政者為認識和解決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首先要確定法律依據(包括法律規范、原則、精神),然后通過判斷、推理,形成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結論、決定。法治思維就是依這樣的邏輯思考和認識乃至解決問題的過程。培養法治思維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權大于法”的人治思維,把法律作為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基本規則,改變單純依靠行政命令、講話、文件、指示、批示發號施令的舊習,把各項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提高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識。養成了法治思維還必須學會法律手段分析、解決發展中面臨的問題。所謂“法律手段”是指執政者通過制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運用法律創制的制度、機制、設施、程序處理各種經濟、社會問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爭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措施、方式、方法。廣泛而言,法律手段包括立法、執法、司法,也包括對法律所創制的制度(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制度、行政復議和仲裁制度)、機制(如市場機制、監管機制、監督機制、解紛機制)、設施(如行政裁判所、人民調解中心、法庭)、程序(如行政程序、ADR程序)的運用、適用?!胺墒侄巍庇袝r是相對“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有時是相對“人治手段”而言。 實踐證明,執政者主動、自覺和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國理政,會促進相應國家、地區的法治實踐,反過來,一個國家、地區的法治實踐又會給予相應國家、地區執政者更主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的動力、促力。一個國家、地區一旦形成了這種良性互動,即可認為其已步入了法治運作和科學發展的正軌,進入了法治社會的常態,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是理所當然的了。

法治、維穩關乎全民,是每一個人的責任,政府依法辦事,還需要民眾依法維權。因而,加強對社會大眾的法治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追求個人權利是公民的正當行為,但權利的界限是法律、是他人的正當權利,一旦追求權利的行為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就會為法律所不容,最終害人害己。法治宣傳教育要突破過去簡單的法律規則的宣講,更要注重民眾法治意識、法治精神的培養,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貫徹到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

2、充分發揮司法解決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方面的作用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社會穩定,就必須充分發揮司法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中的主導作用,擯棄“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的庸俗哲學,打破“越維越不穩”的“信訪怪圈”。而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起公正、有效的執法、司法體系,將利益訴求、糾紛解決納入法治軌道。而需要各級領導干部做到的,首先是處理好自身與執法、司法機關的關系,切實保障執法、司法機關公正行使職權,避免法外干預行為;其次,學會自覺運用司法途徑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摒棄傳統的人治思維、手段,切實將司法作為解決糾紛、維護穩定的主渠道,積極支持司法職能的發揮;最后,在法律范圍內加強與執法、司法環節的溝通與來聯系,掌握社情、民意,適時調整政策、糾正偏差,將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3、創新維穩模式,切實做到法治維穩

在這里,首先必須堅決反對為維穩而犧牲法治。反對為眼前息事寧人而將法律規定置于腦后,反對為迎合暫時的民眾情緒、輿論形勢而沖破法治權威和政府權威底線。這種做法對法治的危害是長遠而難以消除的,因為“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水源?!狈ㄖ蔚钠降刃砸笫欠傻玫狡毡?、同樣的遵守,這就要求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公正、無偏私,在解決糾紛沖突中同樣問題同等對待,不同問題不同對待,要求在法律范圍慎用裁量權,使得糾紛得以合法、合理的化解;其次,既要反對法治浪漫主義,更要反對法律虛無主義。法治浪漫主義,是指忽視法治自身的局限性,及當前法治建設的階段性、艱巨性和長期性。法律虛無主義,是在維護社會穩定過程中輕視、忽視法治的作用,針對法治建設的悲觀主義情緒。法律不是萬能的,無論是政府還是民眾都要認識到這一點,信仰法律而不迷信。同時,法治建設是個系統的工程,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專制深重的國度,建設法治更是我們前所未有的挑戰,需要我們堅持不懈的努力;最后,維穩需要法律與政策、道德等多種社會管理方式有效整合?!巴缴撇蛔阋詾檎?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中,法律、政策、道德、習慣等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當前維穩任務艱巨,法治建立也非朝夕之功,在這種情況下,更要有效整合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深化改革、推動發展,需要法治;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更需要法治。法治是中國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最優路徑,只有法治才能維護中國社會的真正穩定,才能保證發展所需的良好環境,才能有效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中國才會有更加美好的未來。

作者:翟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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